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依据《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》(苏教规〔20126号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 一、凡进入学校的人员和车辆,应主动出示学校相关有效证件,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。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,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应下车推行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在校内举办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会议、学术报告、考试、文体等活动,校内主办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保卫处报告,落实安全措施后有关人员及车辆方可进入学校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携带大件物品、贵重物品或车载物资出校门,应出示证件(明)或办理登记手续,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查验。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活动,应征得学校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后,方可进入校园。

        五、门卫管理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管理大门。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车辆,门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。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,门卫人员有权制止,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 六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 七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苏州大学门卫管理规定》(苏大保〔1998〕4号)废止。